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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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广州XX公司,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首,二层自编213房(仅限办公用途)。法定代表人:谢XX,执行董事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段XX,北京市XX律师。被告:广州XX公司,住所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汪XX虽上诉称XX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资及补助共11375元、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第二季度销售会议费用4661元、2017... 查看详情 >>